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2719号原告罗湛裕。法定代理人罗亮。被告陈迪全。被告李健。
原告罗湛裕与被告陈迪全、李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告裁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黄天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余思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