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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民初2719号

罗湛裕与陈迪全、李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罗湛裕,陈迪全,李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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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2719号原告罗湛裕。法定代理人罗亮。被告陈迪全。被告李健。

原告罗湛裕与被告陈迪全、李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告裁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黄天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余思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