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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民终430号

梁肇军与冼裕周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梁肇军,冼裕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民终43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梁肇军,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全文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冼裕周,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冼锡光,广东安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樑。

上诉人梁肇军因与被上诉人冼裕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德庆县人民法院(2015)肇德法民一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本案一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的规定,本案一审审理期限不但超3个月,而且在没有当事人同意延长审限的情形下,也没有经过院长审批延长3个月,甚至最终实际审理期限为超过7个月。本案本应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一审法院没有依法将本案交由合议庭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一)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的规定,一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的规定,一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德庆县人民法院(2015)肇德法民一初字2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德庆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梁肇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17.7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日红

审 判 员  任喜跃

代理

审判员  梁达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艺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