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2执658号(2016)黑0102执65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均信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城创新创业广场4号楼世泽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中,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奚陌。被执行人;孟庆财。
被执行人:张志春。
被执行人:赵彦武。
被执行人:刘芬。
被执行人:赵彦祥。
被执行人:钱宝山。
被执行人:李振生。
被执行人:金波。
被执行人:李亚芬。
被执行人:韩井荣。
被执行人:闫善斌。
被执行人:孟繁彬。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呼兰区鸿鹄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康金镇林家村。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均信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奚陌、孟庆财、张志春、赵彦武、刘芬、赵彦祥、钱宝山、李振生、金波、李亚芬、韩井荣、闫善斌、孟繁彬、哈尔滨呼兰区鸿鹄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里民二商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254437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5月16日、6月1日经房产部门将被执行人孟庆财、张志春、张奚陌所有的房产档案予以查封,另查被执行人在银行、车辆管理部门均无财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情况,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具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高冬梅
代理
审判员 徐大庆
人民陪审员 夏 天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徐海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