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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1民初2681号

邵昌芬与邵昌舟、邵仁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邵昌芬,邵昌舟,邵仁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1民初2681号

原告:邵昌芬。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言德、夏爱红,长丰县双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邵昌舟。

委托代理人:黄海富,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邵仁海。

委托代理人:黄海富,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昌芬诉被告邵昌舟、邵仁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昌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5元,由原告邵昌玲负担。

审判员 金 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雯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