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1民初2681号
原告:邵昌芬。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言德、夏爱红,长丰县双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邵昌舟。
委托代理人:黄海富,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邵仁海。
委托代理人:黄海富,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昌芬诉被告邵昌舟、邵仁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昌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5元,由原告邵昌玲负担。
审判员 金 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雯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