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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2民初1336号

孟志刚与贺安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12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孟志刚,贺安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2民初1336号原告孟志刚,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贺安民,男,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志刚诉被告贺安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志刚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志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5元,减半收取533元。由原告孟志刚负担。

审 判 长  修军旗

审 判 员  刘振涛

人民陪审员  程曜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佳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