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2民初1336号原告孟志刚,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贺安民,男,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志刚诉被告贺安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志刚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志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5元,减半收取533元。由原告孟志刚负担。
审 判 长 修军旗
审 判 员 刘振涛
人民陪审员 程曜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佳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