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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7刑初00137号

刘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
当事人
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7刑初00137号公诉机关磐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因本案于2016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审。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磐检公诉刑诉(2016)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永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9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浙江巨久轮毂有限公司铸造车间人工取铝水浇铸作业时,质检员被害人高某乙从除气口、取铝口前方经过并站在取铝口一侧取样。刘某在完成人工取铝水浇铸作业后,为了将自浇机机械手臂归位至取铝口上方,在未提醒周边人员注意安全的情况下按下15号铸造机启动按钮,导致正在机械手臂2.6米运转半径内行走的高某乙被归位的机械手臂推入取铝口,造成其当场死亡的事故。2016年6月17日,经磐安县生产安全施工调查组调查报告确定:副班长刘某未确认机械手作业范围内安全动态、未提醒注意安全的情况下启动机械手臂自浇机导致高某乙死亡。2016年5月23日,被告人刘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刘某所在的浙江巨久轮毂有限公司已赔偿被害人高某乙家属人民币70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吉某、屈某、尹某、孙某、高某甲的证言,磐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报告,监控光盘二张,磐安县生产安全施工调查组调查报告、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及相关材料,浙江巨久轮毂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关制度、台帐、工资单,户籍证明,查获经过、收条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在作业时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在未确认机械手作业范围内安全动态、未提醒注意安全的情况下启动机械手臂自浇机导致高某乙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刘某所在的浙江巨久轮毂有限公司已赔偿被害人高某乙家属70万元,故被告人刘某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军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

书记员 林柳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