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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3489号

刘某与邓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邓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3489号

原告:刘某,女,1985年8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代理人:张保华,太和县洪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邓某甲,男,1984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原告刘某诉被告邓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显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保华、被告邓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某诉称:我与邓某甲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农历12月30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邓某乙;××××年××月××日生育儿子邓某丙。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和好。为此我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我与邓某甲离婚;女儿邓某乙由我自行抚养,儿子邓某丙由邓某甲自行抚养,双方互不承担抚养费;我的婚前个人财产归我所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由邓某甲承担。邓某甲辩称:刘某诉状所述基本属实,婚后为家庭琐事生过气,也打过架,房子是我父母建的,建房是我在服兵役,未出钱盖房,我同意与刘某离婚,我要求抚养两个小孩。

经审理查明:刘某与邓某甲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农历12月30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邓某乙;××××年××月××日生育儿子邓某丙。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为此刘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某与邓某甲离婚;女儿邓某乙由刘某自行抚养,儿子邓某丙由邓某甲抚养,双方互不承担抚养费;刘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归刘某所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由邓某甲承担。另查明:刘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有被子17个,床单20个。2014年以刘某的名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太和支行桑营储蓄所存款10万元,2015年11月19日刘某将该款取出。上述事实,有刘某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太和县洪山蒲集村委会证明一份,邓某甲提供的身份证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刘某与邓某甲经他人介绍登记结婚并生育两个子女,婚后感情一般,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刘某起诉要求与邓某甲离婚,邓某甲同意离婚,现刘某与邓某甲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刘某要求与邓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刘某与邓某甲的女儿邓某乙,由刘某自行抚养,儿子邓某丙由邓某甲自行抚养,较为适宜。刘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为被子17个,床单20个,应归刘某所有;夫妻共同财产10万元,应依法予以分割;刘某要求分割房屋,因其未提供该房屋的相关所有权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刘某与被告邓某甲离婚。

二、原告刘某与被告邓某甲的女儿邓某乙,由原告刘某自行抚养;儿子邓某丙由被告邓某甲自行抚养。

原告刘某与被告邓某甲的夫妻共同财产10万元,由原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邓某甲5万元。

四、原告刘某婚前个人财产被子17个、床单20个归原告刘某所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五、驳回原告刘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显中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佳利附:本判决书所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