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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民终1055号

曹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曹某,薛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民终10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薛某。

上诉人曹某诉被上诉人薛某离婚一案,不服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6)晋1102民初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6)晋1102民初6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曹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潘 文

审 判 员  马秀萍

代理

审判员  任慧慧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高 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