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民终10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薛某。
上诉人曹某诉被上诉人薛某离婚一案,不服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6)晋1102民初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6)晋1102民初6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曹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潘 文
审 判 员 马秀萍
代理
审判员 任慧慧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高 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