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8144号
原告: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5713342764A)。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范江岸路198弄3号9A幢703室。
法定代表人:何晓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巍巍,该公司职员。
被告:严高云,男,成年,汉族,职业不明,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严高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预缴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张斌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
书记员 ??蒋盛吉?PAGE??PAGE?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