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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4执443号

周国柱与邹凤达、邹文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国柱,邹凤达,邹文标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4执443号

申请执行人:周国柱,男,197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执行人:邹凤达,男,197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执行人:邹文标,男,196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国柱与被执行人邹凤达、邹文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国柱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与被执行人具体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许 翔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李亮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欧丽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