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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5执异34号

辛贤彩与昌乐县森杰纺织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辛贤彩,昌乐县森杰纺织有限公司,秦秀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25执异34号申请执行人辛贤彩。被执行人昌乐县森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宝石城二路西、开发区二街北,注册号:370725200002630。法定代表人秦秀萍,公司经理。第三人秦秀萍,女,196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盛唐御园门口东北角21号别墅,身份证号码370725196704300041。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辛贤彩与被执行人昌乐县森杰纺织有限公司经济补偿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辛贤彩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执行人昌乐县森杰纺织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企业,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由,要求追加第三人秦秀萍为该案的被执行人。经审查,被执行人昌乐县森杰纺织有限公司系第三人秦秀萍的家庭财产与公司财产有混同之嫌。现被执行人昌乐县森杰纺织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要求追加第三人秦秀萍为该案被执行人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秦秀萍为本案被执行人;秦秀萍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辛贤彩履行乐劳人仲案字(2015)第068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彩兰

人民陪审员  刘良廷

人民陪审员  崔 昊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马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