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4执1253号
申请执行人:张瑞跃,男,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
被执行人:王涛,男,198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执行张瑞跃与王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涛下落不明;我院通过银行查询系统、房屋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涛无可供执行财产。我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涛名下车牌号为宁A×××××、宁A×××××车辆车户,但车未找到,无法处分。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下落后,再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怀智
代理
审判员 邓佳奇
代理
审判员 麻艳彬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马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