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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民终502号

上诉人栾胜海因与被上诉人平学志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4-10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栾胜海,平学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民终5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栾胜海,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佳木斯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学志,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

委托代理人:于欣颖,黑龙江艾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栾胜海因与被上诉人平学志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不服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5)向民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是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执行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均应成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诉讼主体,并根据被执行人的态度确定其诉讼主体地位。原审没有将被执行人毕玉林列为诉讼主体,属于遗漏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5)向民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栾胜海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银冰

审判员  姜广武

审判员  何思禹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付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