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95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玉敏,女,1967年3月3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佳云,北京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秦纪胜,男,1967年7月7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佳云,北京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绿色城废旧物资回收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南埝头村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任占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满山,男,1976年6月6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三,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平谷区供销合作联合社,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航宇街*号。
法定代表人:姚保军,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三,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斌,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上诉人李玉敏、秦纪胜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绿色城废旧物资回收中心、北京市平谷区供销合作联合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7民初3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李玉敏、秦纪胜愿意接受一审判决,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李玉敏、秦纪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玉敏、秦纪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玉敏、秦纪胜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 贵
审判员 潘 蓉
审判员 李春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 璐
书记员 王欣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