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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民终9543号

李玉敏等上诉北京绿色城废旧物资回收中心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玉敏,秦纪胜,北京绿色城废旧物资回收中心,北京市平谷区供销合作联合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95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玉敏,女,1967年3月3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佳云,北京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秦纪胜,男,1967年7月7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佳云,北京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绿色城废旧物资回收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南埝头村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任占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满山,男,1976年6月6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三,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平谷区供销合作联合社,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航宇街*号。

法定代表人:姚保军,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三,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斌,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上诉人李玉敏、秦纪胜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绿色城废旧物资回收中心、北京市平谷区供销合作联合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7民初3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李玉敏、秦纪胜愿意接受一审判决,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李玉敏、秦纪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玉敏、秦纪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玉敏、秦纪胜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 贵

审判员 潘 蓉

审判员 李春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 璐

书记员 王欣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