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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2执633号

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建霞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行结案通 知 书(2016)湘1322执63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新化县信用合作联社)。法人代表李谟放,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吴永康,男,197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小玲,女,1979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吴永康之妻。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2016)湘1322民初69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于2016年8月30日履行了生效文书所确认的给付义务,已给付交接清楚,故此,该案已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刘胜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