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103执字第340号申请执行人甘肃大宇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蔡鹏申请执行人甘肃大宇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鹏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七民初字第203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蔡鹏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肃大宇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蔡鹏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人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103执字第34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永健执行员 何建国执行员 李荷芹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丁金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