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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7民初第660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支行与魏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支行,魏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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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6)冀0727民初第660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支行,住阳原县西城镇西宁路东。

负责人:崔彦康。

委托代理人:张东升,阳原农行职工。被告魏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支行诉魏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支行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支行负担。

审判员  史俊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贾 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