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6)冀0727民初第660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支行,住阳原县西城镇西宁路东。
负责人:崔彦康。
委托代理人:张东升,阳原农行职工。被告魏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支行诉魏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支行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支行负担。
审判员 史俊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贾 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