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6执735号申请执行人陈丽华,女,1979年4月30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林渊贵,男,1977年6月19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陈丽华与被执行人林渊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泉民终字第19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丽华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偿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3月14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至被执行人还款之日,被执行人林渊贵已支付的39700元利息应予抵扣)。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泉民终字第19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礼源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东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