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81民初2963号
原告:德特威勒密封技术(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800756818478R(1-1)。
法定代表人:DirkLambrecht,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洪梅,安徽明泉(宁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顺蓝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市受降镇中秋路18号第6幢,社会信用统一代码33018300002203。
法定代表人:孙正坤,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德特威勒密封技术(安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顺蓝环境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存款6200000元或相同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德特威勒密封技术(安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其提供的担保财产依法应当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原告德特威勒密封技术(安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宁国市杨山路的房产(房地权证宁字第××号)中价值6200000元的部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 婷
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
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朱晓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皖1881民初2963号之一
原告:德特威勒密封技术(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800756818478R(1-1)。
法定代表人:DirkLambrecht,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洪梅,安徽明泉(宁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顺蓝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市受降镇中秋路18号第6幢,社会信用统一代码33018300002203。
法定代表人:孙正坤,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德特威勒密封技术(安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顺蓝环境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存款6200000元或相同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德特威勒密封技术(安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浙江顺蓝环境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200000元或相同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陈婷
人民陪审员刘桂兰
人民陪审员沈宣宁
二0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朱晓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