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91执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明亮,男,196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申请执行人XX生,男,196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被执行人陈昌江,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本院在执行刘明亮、XX生与陈昌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昌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琼骞
审 判 员 黄 彬
代理
审判员 黄 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张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