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2执7565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黎明支行被执行人王重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鹿商初字第0521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王重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重芬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重芬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王重芬(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95×××11的存款人民币2885167.17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夏益民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林任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