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更字第4832号罪犯周家满,男,197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日作出(2010)洪刑一终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周家满犯故意伤害、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交纳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13)洪刑执字第2444号、(2015)洪刑执字第844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天、十个月二十天。执行机关江西省南昌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8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家满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本次减刑交纳罚金2000元已上缴国库。经委托江西省南昌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周家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家满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8月16日起至2019年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晓曙
审 判 员 简布礼
代理
审判员 胡 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楼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