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5民初1607号原告赵淑萍,住所地赤峰市。委托代理人东艳彬,内蒙古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克什克腾旗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经棚路福祥源小区。组织机构代码证68004537-5法定代表人,黄建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黄建伟,住所地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淑萍与被告克什克腾旗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黄建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淑萍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淑萍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淑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邮寄费60元,由原告赵淑萍负担。
审 判 长 管晓慧
代理
审判员 祁昕光
人民陪审员 王贵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孙妍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