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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4执1342号

邮储银行与于在东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4-24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平县支行,李桂凤,王万瑞,于在东,于在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4执13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平县支行。地址滦平县。

法定代表人:汪占东。被执行人李桂凤,女,满族,1971年7月5日出生,住所地滦平县。被执行人王万瑞,男,满族,1956年7月28日出生,住所地滦平县。被执行人于在东,男,满族,1968年11月19日出生,住所地滦平县。被执行人于在军,男,满族,1970年9月5日出生,住所地滦平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平县支行申请李桂凤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4民初14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平县支行向我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经审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平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4民初144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卢纪伶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树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