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24行初78号

熊书炳与成都市温江区永宁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及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行政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书炳,成都市温江区永宁镇人民政府,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0124行初78号原告熊书炳,男,195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委托代理人熊桂兰,女,197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系原告熊书炳之女)被告成都市温江区永宁镇人民政府。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永宁镇。法定代表人雷志全,职务镇长。被告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法定代表人陈志勇,职务区长。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翔,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熊书炳诉被告成都市温江区永宁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及被告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熊书炳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原告熊书炳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熊书炳负担。

审 判 长  赵波

人民陪审员  成寅

人民陪审员  刘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周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