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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3民初10951号

张华与程宝利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张华,程宝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八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3民初10951号原告张华,男,1956年1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凯彬(张华之子),1986年5月14日出生。被告程宝利,男,1962年10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曹美英(程宝利之妻),1963年9月4日出生。

原告张华与被告程宝利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孙留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凯彬,被告程宝利及其委托代理人曹美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张华诉称:原告宅院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李遂镇×村东北,建于2003年。被告在原告宅院东侧建了东西两个院落,其中东院建于2010年,西院建于2013年。两家院落之间为宽约6米的南北向公共走道。原告经该走道进入房后的耕地进行耕种。2014年底,被告以两家之间的走道为其宅基地为由,在走道上挖坑、建厕所并码放砖墙堵塞走道,致使原告无法从原有走道进入房后耕地。另,被告所建厕所供租房的工人使用且为旱厕,异味很大。之后,被告又把走道的地面垫高,现已高出原告散水约15厘米,致使雨水自东向西而流,冲刷原告的散水,对原告房屋构成隐患。因被告码放砖墙、修建厕所、垫土种菜等行为,致使原告无法从公共走道通行,而且雨季排水冲刷原告房屋,对原告房屋安全造成一定的隐患。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清除其在两家之间的走道上所建的厕所等杂物,并恢复地面至原告散水以下;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程宝利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两家之间的空地不是公共走道,而是我的宅基地,我堆放的砖垛以及修建的厕所均在我的宅基地上。我是在2014年建的临时厕所,用石棉瓦和彩钢板挡的,后来被原告拆了一次。原告说厕所有臭味溢出是不属实的。所以,我不同意拆除厕所、清理杂物。

经审理查明:张华与程宝利均为北京市顺义区李遂镇×村村民,二人东西为邻,张华居西,程宝利居东。两宅之间有一块空地,东西宽6.7米。程宝利在空地最南端东西向码放了一排砖。砖垛北侧为程宝利所建的厕所,厕所四周用木板、彩钢板等加以围挡。经测量,上述厕所西沿与张华东院墙之间的距离为0.7米。张华宅院南侧东西长15.16米,程宝利宅院南侧东西长23.42米。庭审中,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理由是两家之间的空地是公共走道,现在由于被告在空地南侧码放了砖垛,建造了厕所,导致原告从该走道进入房后的承包地十分不便;而且原告在房后堆放了劈柴、砖瓦等,由于被告的上述行为,导致原告无法到房后取东西,无法对房屋进行维护;且被告所建的厕所以及堆放的杂物导致排水不畅;被告所建的厕所散发出很大臭味,影响原告的正常生活。被告坚持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其建造的厕所及码放的砖垛均在其宅基地使用范围以内,两家之间确实有公共走道,但走道已经被原告建房占用了,而现在的空地属于被告的宅基地使用范围。经本院向顺义区李遂镇×村村长李敬核实,其称原、被告两家之间原来是有一条小土路,路的东边还有并排的一条沟,但是现在路已经没有了,沟也已经填平了,只有北边还有沟,所以现在村里也不清楚路具体在什么位置,且这条路早就不用了。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照片及本案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本案中,被告程宝利在两家之间的空地上建造厕所,厕所西侧边沿距原告张华宅院东院墙仅0.7米,距离过近,对原告张华的院落安全及正常生活构成一定妨害,应当予以拆除;被告程宝利的辩称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故原告张华要求被告程宝利拆除厕所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另,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两家之间的空地已经不再作为村内公共道路使用,原告张华要求被告清理杂物并恢复地面的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八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程宝利自行将建在原告张华宅院东侧空地上的厕所拆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二、驳回原告张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程宝利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孙留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朱子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