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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81843号

高世海与沈运强、张萍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世海,沈运强,张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81843号原告高世海,男,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代理人李扬,天津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晓光,天津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运强,男,197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代理人万晶晶,河北衡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萍,女,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世海诉被告沈运强、张萍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世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玉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天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