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刑终1385号抗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P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0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P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6年1月4日作出(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判决原审被告人P某无罪,扣押在案的伸缩棍一把依法予以没收、销毁。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以深检撤抗[2016]18号撤回抗诉决定书撤回抗诉。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武 文 芳
审 判 员 李 辉
代理
审判员 张 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月娥(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在抗诉期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