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4777号
原告:陈某,女,汉族,1982年9月8日出生,住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建伟,男,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被告:张某,男,汉族,1989年7月4日出生,住汝州市。
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智亚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任永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