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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3行审49号

申请执行人平泉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平泉立国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审查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泉县国土资源局,平泉立国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823行审49号申请执行人平泉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春满,职务局长。被执行人平泉立国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国,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国土资罚字(2016)第2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法应当准予强制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平泉县国土资源局2016年4月11日作出的平国土资罚字(2016)第2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赓宇

审判员  王占才

审判员  赵树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袁东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