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2259号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6692X5。
主要
负责人:郭念,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行长。
被告:胡成斌,性别不详,出生年月日不详,民族不详,职业不详,住所地不详。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被告胡成斌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陈 一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纯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