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82民初4038号

翁友进与汪亚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翁友进,汪亚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4038号

原告:翁友进。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正周,浙江乔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亚会,浙江乔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亚妳。

原告翁友进与被告汪亚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8日向法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5月15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4年3月14日,被告汪亚妳向原告借款2万元,未约定借款利息,约定还款日期为同年5月14日,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汪亚妳未偿付原告借款本息。另查明,原告因本案公告送达需要支付公告费2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汪亚妳应偿还原告翁友进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4年5月15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56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朝方

人民陪审员  吴静洁

人民陪审员  吴舟腾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

书 记员  童瑶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