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4038号
原告:翁友进。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正周,浙江乔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亚会,浙江乔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亚妳。
原告翁友进与被告汪亚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8日向法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5月15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4年3月14日,被告汪亚妳向原告借款2万元,未约定借款利息,约定还款日期为同年5月14日,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汪亚妳未偿付原告借款本息。另查明,原告因本案公告送达需要支付公告费2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汪亚妳应偿还原告翁友进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4年5月15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56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朝方
人民陪审员 吴静洁
人民陪审员 吴舟腾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
书 记员 童瑶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