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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11民初2230号

中国神马集团橡胶轮胎有限责任公司与殷惠娥、程智强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中国神马集团橡胶轮胎有限责任公司,殷惠娥,程智强,阮宏超,郑志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11民初2230号原告中国神马集团橡胶轮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南环路鹰轮锦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6400171757833(1-1)。。代表人孙福忠。被告殷惠娥,女,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系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捻织一厂职工,住。。被告程智强,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系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原丝二厂职工,住湛河区。。被告阮宏超,男,197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系神马工程塑料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本市。。被告郑志军,男,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系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神马集团橡胶轮胎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殷惠娥、程智强、阮宏超、郑志军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神马集团橡胶轮胎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殷惠娥、程智强、阮宏超、郑志军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神马集团橡胶轮胎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神马集团橡胶轮胎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中国神马集团橡胶轮胎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威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岳梦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