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3754号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南门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姚国宁,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慈溪市周磊电器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东营村。代表人:周卫明,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慈溪市一城弹簧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锦堂村。代表人:刘贯群,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宁波弗特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附海镇蒋家丁村。
法定代表人:孙建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慈溪市盛飞电器厂。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附海镇海晏庙村。经营者:王建飞,男,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被执行人:孙建华,男,195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被执行人:杨爱娟,女,195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被执行人:刘贯群,女,197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被执行人:刘会胜,男,195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水县。
被执行人:周卫明,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被执行人:毛惠珠,女,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被执行人:孙迪松,男,198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执3754号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周磊电器厂(普通合伙)等十一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尚有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被执行人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4367元、执行费1303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37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晓 东
审 判 员 莫 建 江
代理
审判员 沈 炀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徐峰(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