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4263号
原告:张亚涛。
被告:武汉嘉诚兴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统建锦绣江南四期26幢1层商7号。
法定代表人:肖遥。
原告张亚涛诉被告武汉嘉诚兴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张亚涛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亚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武汉嘉诚兴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严橄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