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义执字第01720-2号申请执行人陈青。被执行人陈德羽。本院在执行陈青与陈德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德羽车牌号为贵ER**大众小轿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陈德羽已履行完毕本案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德羽车牌号为贵ER**大众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启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发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