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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义执字第01720-2号

陈青与陈德羽合伙协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青,陈德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义执字第01720-2号申请执行人陈青。被执行人陈德羽。本院在执行陈青与陈德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德羽车牌号为贵ER**大众小轿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陈德羽已履行完毕本案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德羽车牌号为贵ER**大众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启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发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