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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2民初1433号

牛来有与何文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牛来有,何文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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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2民初1433号原告牛来有,男,汉族,生于1974年8月25日。被告何文平,男,汉族,生于1972年10月5日。委托代理人荆春兰。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来有诉被告何文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来有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牛来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来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牛来有负担。

审 判 长  韩建东人民���审员刘红玉

人民陪审员  许仲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兰淼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