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2民初1433号原告牛来有,男,汉族,生于1974年8月25日。被告何文平,男,汉族,生于1972年10月5日。委托代理人荆春兰。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来有诉被告何文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来有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牛来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来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牛来有负担。
审 判 长 韩建东人民���审员刘红玉
人民陪审员 许仲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兰淼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