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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民初5086号

申请人湖南信嘉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中石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湖南信嘉投资有限公司,李中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5086号

申请人:湖南信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南路二段生活艺术城12栋311房。

法定代表人:陈文酿,职务总经理。

被

申请人:李中石,男,198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信嘉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中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信嘉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中石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湖南百和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南信嘉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担保人湖南百和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担保财产;

二、冻结被告李中石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黎 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邓双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