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2执961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宇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卧龙寺刘家台小学东侧,组织机构代码67153347-3。法定代表人郑建辉,任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国营宝成通用电子公司劳动服务公司宝成木器厂,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清姜西三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22130387-3,社会统一信用代码610300000006909。法定代表人肖忠洁,任该厂厂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2民初175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宇发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国营宝成通用电子公司劳动服务公司宝成木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969730.37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聂卫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京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