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521民初2058号

曾继良与杨寿喜、周顺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曾继良,杨寿喜,周顺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21民初2058号原告曾继良。委托代理人赵宏宇,湖南宏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寿喜。被告周顺初,系被告杨寿喜之妻。

原告曾继良与被告杨寿喜、周顺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

审判员赵紫亮担任

审判长,与

代理

审判员许杜铕、

人民陪审员彭求卿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继良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赵宏宇、被告杨寿喜、周顺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继良诉称,被告杨寿喜在原告商铺长期拿货用于对外销售,双方形成买卖关系长达五、六年,时至2014年7月28日,被告杨寿喜累计欠原告货款225000元,被告杨寿喜向原告出具了书面欠条。尔后经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讨,两被告均未支付,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25000元,并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为支持其主张,原告曾继良向本院举证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被告户籍资料,拟证明两被告的主体资格;3、营业执照,拟证明原告经商;4、欠据、发货单,拟证明原告与被告杨寿喜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

被告杨寿喜辩称,没有什么要说的。被告杨寿喜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周顺初辩称,2014年原告曾继良向我催款时我才知道被告杨寿喜与原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其他的我不清楚。为支持其主张,被告周顺初向本院举证如下:5、证明,拟证明被告周顺初与被告杨寿喜夫妻感情不好。本院主持原、被告各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质证,被告杨寿喜对证据1、2、3没有异议;对证据4、表示记不清楚。被告周顺初对证据1、2没有异议;对证据3、4表示不清楚。原告对证据5有异议,认为该证据只是被告周顺初的个人意见,不能作为证据。本院对原、被告均无异议的证据予以认定,对于其他证据,本院审查认为,对于证据3、4,两被告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反驳,本院予以认定;对于证据5,该证据主要系被告周顺初自述,又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认定。根据以上认定的证据,并结合原、被告各方当事人当庭陈述,

本院查明案件事实如下:原告曾继良与被告杨寿喜系多年生意伙伴关系,截至2014年7月28日,被告杨寿喜累计欠原告货款225000元,被告杨寿喜向原告出具了书面欠条,该欠条载明:今欠曾老板货款贰拾贰万伍仟元整(225000),欠款人杨寿喜,2014年7月28日。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杨寿喜均未还款,双方酿成纠纷。另查明,被告杨寿喜与被告周顺初系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曾继良与被告杨寿喜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原告曾继良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杨寿喜交付了货物,被告杨寿喜也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货款。但被告杨寿喜却没有向原告支付货款,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该债务系发生在被告周顺初与被告杨寿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周顺初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因此原告曾继良要求被告杨寿喜、周顺初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限被告杨寿喜、周顺初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曾继良货款225000元。本案诉讼费467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由被告杨寿喜、周顺初共同负担。如被告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被告未在生效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原告可在判决生效后二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赵紫亮

代理

审判员  许杜铕

人民陪审员  彭求卿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王馨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