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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民初2762号

原告湖南紫贝儿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吉晟泰大健康事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22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紫贝儿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省吉晟泰大健康事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民初2762号原告湖南紫贝儿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远波,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浩兵,湖南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学文,湖南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吉晟泰大健康事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灿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紫贝儿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吉晟泰大健康事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湖南紫贝儿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紫贝儿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紫贝儿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为5953元,减半收取2976.5元,保全费为2120元,共计5096.5元,由原告湖南紫贝儿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 云

人民陪审员  胡定苗

人民陪审员  谢灿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郭 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