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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执字第339号

董某与刘某某婚姻家庭、继承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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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执字第339号申请执行人董某,男,198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8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内蒙古科右前旗,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董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婚姻家庭、继承执行一案,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科民初字第14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董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某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执行文书。经本院向银行、证券、房产、车辆管理所、工商登记等有义务协助单位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科执字第33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受申请执行两年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子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韩建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