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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2执494-1号

安徽省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合肥龙岗机械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与合肥精细化工公司破产清算组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省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合肥龙岗机械建筑施工有限公司),合肥精细化工公司破产清算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2执494-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合肥龙岗机械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临泉东路静安新天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049060973。法定代表人郭川,总经理。被执行人合肥精细化工公司破产清算组。负责人汪永红,组长。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精细化工公司破产清算组建设施工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03)肥东民破字第04-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合肥龙岗机械建筑施工有限公司对合肥精细化工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合肥市龙岗镇王岗村(利达加油站后面)现存的办公楼之变价款在815326.15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本院审查后认为,(2003)肥东民破字第04-16号民事裁定书所确认的系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破产企业合肥精细化工公司的破产财产是否享有优先权。该优先权的实现应在破产清算中予以具体实施,不应就单个财产在破产程序之外单独进行,故该执行申请不属于执行案件受理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明

审 判 员  李 冬

代理

审判员  计振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