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4民初1274号原告西宁房地产集团新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2665281-0,地址,西宁市城西区。法定代表人崔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淑萍,女,汉族,1964年4月19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被告朱启斌,男,汉族,住西宁市城西区。本院受理原告西宁房地产集团新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启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宁房地产集团新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宁房地产集团新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宁房地产集团新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启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宁房地产集团新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许婧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