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2民初4120号
原告:鲁秋利,女,197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楚伟冰。
被告:杨申,男,1984年9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负责人:郭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闯,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鲁秋利与被告杨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保亮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秋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鲁秋利负担。
审判员 赵晖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