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辽02**执91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邵文慧,男。
被执行人:庄河市金三丰休闲酒店。经营者:孔庆国,男。申请执行人邵文慧与被执行人庄河市金三丰休闲酒店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2015)庄民初字第0109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邵文慧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执行标的额为:赔偿款144196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8元、执行费20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的经营者孔庆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5月20日,本院作出(2016)辽0283执911号执行裁定书,将登记在孔庆国名下的位于庄河市栗子房镇大屯村三层楼房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2016年5月24日,本院作出(2016)辽0283执911号执行裁定书之一,禁止被执行人庄河市金三丰休闲酒店办理工商档案的变更登记。期限为二年。2016年8月24日,申请执行人邵文慧与被执行人的经营者孔庆国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的经营者孔庆国保证在2017年1月24日前给付赔偿款3万元,余赔偿款另行协商。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股权可供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2016)辽0283执911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的经营者孔庆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查封的房屋系抵押物,暂不宜处理。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东恩
审 判 员 张 敏
代理
审判员 张海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