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鄂托克旗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02003号申请执行人郑林忠,公民身份号码×××,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籍贯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乌兰镇,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李艳芬,公民身份号码×××,女,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籍贯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乌兰镇,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本院在执行郑林忠申请执行李艳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郑林忠同意仅以冻结被执行人李艳芬的住房公积金偿还债务,现申请执行人不在执行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5)鄂托执字第20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高艳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扎拉嘎木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