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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执1331号

申请人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翠翠等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8-31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翠翠,德州恒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6)鲁1402执1331号

申请人: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德州市大学西路1576号.

被执行人:张翠翠,女,1983年7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陵县丁庄乡大庄村100号.

被执行人:德州恒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德州市德城区湖滨北路4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翠翠、德州恒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中,申请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德州市众信公证处(2016)德众信执字第90号执行证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树龙

审判员  康健生

审判员  刘士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 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