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3民初617号
原告:王进军,男,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
被告:赵志学,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
被告:邢台瑞鑫物流有限公司。地址:邢台市开发区好望角国际物流园L区312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地址:邢台市桥东区中兴大街888号。
原告王进军与被告赵志学、邢台瑞鑫物流有限公司、邢台瑞鑫物流有限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进军撤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计185元,由原告王进军负担。
审判员 李 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世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