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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3民初617号

王进军与赵志学、邢台瑞鑫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进军,赵志学,邢台瑞鑫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3民初617号

原告:王进军,男,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

被告:赵志学,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

被告:邢台瑞鑫物流有限公司。地址:邢台市开发区好望角国际物流园L区312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地址:邢台市桥东区中兴大街888号。

原告王进军与被告赵志学、邢台瑞鑫物流有限公司、邢台瑞鑫物流有限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进军撤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计185元,由原告王进军负担。

审判员 李 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世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