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1363号申请执行人李娜,女,汉族,1980年10月1日生,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申请执行人李娜委托代理人周爱连,系申请执行人之母。被执行人施荣伟,男,汉族,1971年3月4日生,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孙莉,女,汉族,1971年12月18日生,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李娜诉被告施荣伟、孙莉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28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不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确定由
审判员顾国强、顾红顺、
代理
审判员程如龙组成合议庭执行。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们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等方面的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却知晓俩被执行人都是靠社会救助生活的最低生活保障人员。2016年8月30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考虑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情况,向本院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今后,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2892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顾国强
审 判 员 顾红顺
代理
审判员 程如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陶天宇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